潘铝东律师,烟台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关于协助赌头聚众赌博是否也是构成了赌博罪呢主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呢根据例子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甲经策划,纠集乙某等人,并对其分工,分别负责招引、接送赌徒、维持赌场秩序、选定赌场等,在多处场所设赌局聚众赌博,从中渔利三十余万元。毫无疑问,甲已构成赌博罪,但对其雇佣的并以;工资;方式支付酬金的乙某等人,是否构成
赌博罪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设立的赌博罪,惩罚的对象之一是聚众赌博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即对受雇佣协助赌头者,不应以犯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协助赌头聚众赌博者,也应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从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上分析,甲与乙某等人具有共同故意,即乙某等人在认识因素上,明知被告人甲为营利之目的,而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也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帮助被告人甲实施聚众赌博;在意志因素上被告人乙某等人与被告人甲都希望通过赌博实现营利之目的,从而使自己也瓜分利益。同时,各被告人还具有共同行为,即甲组织、策划、指挥聚众赌博,乙某等人按分工招引、接送赌徒,为赌场望风、维持秩序、帮助赌头抽取费用。从赌博罪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上看,乙某等人之所以积极实施协助被告人甲聚众赌博,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的获取,其名义上是以;工资;的形式从甲那里获得利益,但同样反映了是经赌博渔利而瓜分的性质,其所获的利益来源于组织赌博所抽取的费用。再次,所获的利益远远高于正常职业的工资标准。再从共同犯罪的形式上看,甲纠集乙某等人为聚众赌博提供赌场、赌具,配备交通工具、接送、招引赌徒,为避免被查处而设人在赌场外望风,为防止他人骚扰或赌徒间发生争执,派人专门维持赌博秩序,由此构成了一个组织完善、设置齐全、分工明确的必要共同犯罪。试想,仅有甲而缺少乙某等人的协助行为,怎可想象他们经常更换赌博场所,并常有十几人甚或几十人为赌博远道而至呢乙某等人不同于在赌场仅提供打杂服务而对聚众赌博活动能否进行不起作用的人员。因此,乙某等人的行为,已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澳门以后,包括香港、大陆在内的中国其他地区,都是严禁赌博的。并且开设赌场也是不被允许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在哪赌博罪的违法界限是怎样的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在哪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
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是一样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
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量刑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赌博罪的违法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
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综上所述,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在于: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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